第七条

有效

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进行选址。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范围内已设立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