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地区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地区人大工委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地区人大工委日常工作。地区人大工委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地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本地区的部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