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地区人大工委召开会议后,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会议的相关情况。地区人大工委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