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