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

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地区人大工委组织。

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