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地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地区人大工委组织。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