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村公路的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