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为目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需要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