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