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