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