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