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村客运监管,强化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行驶等违法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