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经审核达不到通行条件的,不予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