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通行秩序特点等具体情况,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发现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丘等安全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