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客运、物流、旅游以及路况信息发布等运营服务,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