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保护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向社会公告,并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所在农村公路路段的醒目处设置超限技术监控告知标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