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