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