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农村公路协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的护路员,负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