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将农村公路清扫、路肩边坡修整、边沟桥涵清理等日常养护工作,交由沿线村(居)民实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