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