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