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叉口、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小型服务区、停车区、休息区、新能源充电桩、观景台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