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道、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梁、独立隧道,技术复杂的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