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火车站、汽车站、广场、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者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