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