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驻执法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