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