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