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