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