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的粪便;(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五)乱扔动物尸体;(六)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七)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八)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