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六)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七)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八)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