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