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全天免费开放。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临街单位内部厕所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下于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