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提出建设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负责建设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