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