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

(三)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