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三)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四)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