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调研论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