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六个月内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