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编制第九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