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定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