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社会团体、公民和其他有关方面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综合考虑,拟定规划、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项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