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