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和浩特日报》以及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全文刊载。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重新全文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