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和浩特日报》以及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全文刊载。

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重新全文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