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三十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决议、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