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标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的日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