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