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该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一般召开分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市民旁听。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