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案人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目的、依据、必要性、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对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和起草过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