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目的、依据、必要性、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对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和起草过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