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也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