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及规范的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审查其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