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